天津劳务派遣新规
1. 应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
为落实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新法增加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2. 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的岗位范围
为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新法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替代性、辅助性或者临时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并对“三性”岗位的具体含义作了进一步界定:
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
3. 天津劳务派遣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罚
为进一步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新法对法律责任部分作了相应修改:
一是增加规定,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二是进一步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4. 提高劳务派遣单位的准入门槛
为促使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经营,新法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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